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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区政府部门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7-10-17 】 【选择字号:

 全区政府部门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

 

按照平凉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部门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审改办发〔20177)和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区政办发2017 )要求,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使群众办事更加便捷,创新创业更加顺畅,决定在全区政府部门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对涉及群众办事的各种证明事项集中进行清理规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对在实施审批、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求申请人出具的各类证明材料进行清理,杜绝“奇葩证明”“循环证明”等各类不合理证明事项,切实解决群众办事难、办事复杂等问题,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环境,提升服务水平,最大程度便企利民。

二、清理范围及原则

(一)清理范围

主要清理全区政府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在行使职权中,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的证明材料和盖章环节,包括各类证明、盖章、证照(证件、证卡、执照)、认定结果、认证认可结论、鉴定结论、评定等级、培训考试(考核)结果、年检年审结果、资质资格证书、公证文书、登报声明等。

(二)清理原则

1.合法性原则。凡保留的证明事项,必须具有法律法规依据,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

2.合理性原则。凡是教育、公安、民政、人社、国土、卫生计生、税务、工商等部门制发的有效证明能够证明申请人身份、亲属关系、婚姻状况、不动产权属、学历、计生、执照等相关信息的,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信息共享原则。凡是通过数据共享、信息比对等方式能够自行查证或查询、征询的,或在政府部门之间、部门内部流转办理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4.承诺保证原则。凡是申请人能够以书面承诺保证其相关信息真实性,且不影响第三方权力义务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主要任务

     1.精简各类证明和手续。集中清理涉及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制定保留和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并明确取消证明后的办理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一律不得擅自调整和增设证明种类。保留清单之外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再开具。

2.规范开具证明的程序和要求。对保留的证明事项规范办理流程、减少提供材料、缩短办理时限、提高服务质量,为办事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四、实施步骤

分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清理阶段201710月底前)。区政府各部门(单位)按要求认真做好自查清理工作,对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的证明材料和盖章环节进行全面摸底,理清证明种类、具体用途、法律法规依据、开具部门和开具数量等情况,提出拟保留和取消的意见(按附件2345要求填写),并将清理情况及相关表格的纸质版和电子版于10月底前报区审改办。为便于沟通信息、加强协调,各部门、各单位要将部门(单位)负责人及联络员名单(附件1)于10月底前报区审改办。

2.集中审核阶段201711月底前)。区审改办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拟保留和取消的证明事项进行集中审核,并召开专家论证会,广泛征求意见,提出审核意见后反馈各部门、各单位修改完善。

3.公布实施阶段201712月底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应予保留和取消的证明事项及证明取消后的办理方式。汇总编制政府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保留和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按程序报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要求,推动工作落实。

2.强化衔接协调。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紧密协作配合,确保专项行动有序推进。对清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与审改部门沟通联系。

3.严格清单管理。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后,凡未纳入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得要求办事群众提供证明材料。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证明事项清单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证明事项的办理流程。

 

附件:1.“减证便民”专项行动部门(单位)联络人员名单

     2.政府部门(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涉及群众办事创业拟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

3.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涉及群众办事创业拟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

     4.政府部门(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涉及群众办事创业拟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

     5.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涉及群众办事创业拟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