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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崆峒区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12-08 】 【选择字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行政审批的实施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是指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审批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职权一致、权责相当、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区政府应当健全行政审批监督制度,确保行政机关合法、合理、公正地行使行政审批权。

区审改办负责全区行政审批事项管理的协调、推进和监督检查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查处和纠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查区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以备案事项、日常管理事项、服务事项或者其他事项的名义变相设定行政审批的,应当提出相关审查意见并退回起草部门。

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全面推进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督查督办,对进驻的单位及工作人员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机关负责对其组织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日常管理,对准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的特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区监察局、审改办、法制办、政务服务中心依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区政府负责对区级行政审批项目进行确认,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审批。

第六条 区政府及其部门就实施行政审批作出的具体规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变更行政审批的范围、种类,延长办理期限和增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对国务院和省市区政府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清理,不得再实施审批或变相审批。

对国务院和省市政府下放区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主动承接,依法做好审批和管理工作。

对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定改变行政管理方式,将行政审批权下放给区级行政机关或者移交给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办理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承接或移交。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初将上年度行政审批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区政府,并抄送区审改办。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整合内设行政审批机构职能,全面推行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制度。

(一)除涉密事项外,各部门所有行政审批项目及与企业和群众密切相关的服务类事项应当全部进入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审批,在中心窗口受理、收费、办结。

(二)因工作需要设立行政审批分中心的,由实施机关向区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区审改办、政务服务中心审查后,报区政府研究决定。各分中心接受区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指导。

(三)行政审批机关必须对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以书面委托的方式充分授权,并确定首席代表,由首席代表全权代理办理审批事项,并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四)区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健全完善制度,加强对进驻中心工作人员的考核管理,定期通报各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

第十条 行政机关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多个内设机构的,应建立牵头办理制度,确定一个内设机构负责统一办理。

第十一条 凡需同级两个以上行政审批机关审批的事项,实行并联审批制度,由主要审批机关受理,并牵头协调相关行政机关共同办理,统一送达。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同步审批,按照审批时限要求分别作出行政审批决定。行政机关应当将并联审批项目报区政务服务中心,由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并联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并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压缩审批事项,编制规范的办事流程图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办公场所公开,同时报区审改办备案。

第十三条 区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行政审批网络平台,加大信息化应用推广力度,推进网上审批,实现行政审批信息资源共享。区政务服务中心作为区级行政审批事项网络平台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管理、协调、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将除涉密外的其他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下列内容通过网站、公示栏、受理窗口予以公开: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和设定的法律依据;

(二)申请该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办理该行政审批事项具体、详细的操作流程;

(五)依法应予提交的必不可少的依据和材料;

(六)承诺办结期限;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收费许可证。

区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制定统一的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格式。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办事指南和业务规范,明确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期限、审批流程、裁量准则和申请办法、申请书格式文本等内容。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和业务规范应当报区审改办、区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本机关受理范围,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当日必须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齐全部内容后,必须及时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审批或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四)受理审批事项时行政审批机关要向申请人告知承诺办结时限。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予以办理:

(一)无需进行实质性审查、办理程序简单的,授权服务窗口当场办结;

(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办结期限的,应当在法定的最低期限内办结;

(三)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审批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所能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前条规定期限内办结,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对受理的行政审批申请,应当确定行政审批审查人。审查人应当根据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对经济社会发展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审批申请,行政机关应当通过调查、论证、听证、咨询或者专家评审等方式听取意见,并通过集体审查的方式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审批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并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有关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就意见采纳情况作出书面反馈。

第二十条 需要依法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审查人的意见或者集体审查的意见,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决定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和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收取费用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所有行政审批的实施和结果都必须由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开,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应当及时、全面、真实、准确。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程序,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审批职责权限,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和处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评估。对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就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及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行为,依据各自的行政审批职责,承担相应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行政及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其行政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法被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就其行政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对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