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部门“条条干预”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严禁部门“条条干预”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
(甘办发〔2013〕77号 2013年9月29日)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全面完成国务院提出的五年内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人员编制只减不增的目标任务,加强和规范我省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现就严禁部门“条条干预”机构编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上级部门干预下级部门机构编制事项
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规定,机构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一支笔”审批制度,严禁上级业务部门“条条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各地各部门要严格遵守机构编制“一支笔”审批管理制度,凡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由机构编制部门“一家受理、一家承办、一家行文”,不得研究、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的机构编制事项,各部门不得向党委、政府提请审定,各级党委、政府不予受理。各议事协调机构、各部门不得在起草的行业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领导讲话等各类公文中就机构编制事项提出具体要求。
二、坚决抵制“条条干预”行为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维护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完善工作制度。对上级业务部门以下发文件、召开会议、工作考核、批资金、上项目、搞评比、打招呼等方式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的,要坚决予以抵制,并积极向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构编制部门反映。机构编制部门不得以议事协调机构、业务部门的文件作为审核、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否则,将追究相关机构编制部门的责任。
三、严肃查处“条条干预”违纪违法问题
中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15号)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明确规定了上级部门干预下级部门机构编制事项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办法。2013年4月2日,中央编办专门通报了有关部门干预地方价格认证部门机构编制的违纪案件,重申了机构编制工作纪律。各地各部门要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条条干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省编委督查室、省编办督查处举报机构编制违规违纪案件受理电话为12310。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有关规定,根据“控总量、优结构、保重点、促发展、增活力”的总体要求和“内涵式”发展途径,建立机构编制动态管理机制,将查找“条条干预”机构编制问题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整改落实工作。通过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理顺职责关系等途径,破解事业发展与编制需要之间的矛盾,为全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