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机构人员编制信息定期核对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的配合约束机制,确保全区机构、人员编制信息真实、准确,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确定每年元月份为定期核对月,由区编办牵头,组织、财政、人社等部门配合,根据各自职责情况,对全区机构编制调整、工作人员的补充、领导干部的配备、人员经费的核拨等情况进行核对。
第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机构、人员编制按有关程序变化后,应在30日内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向区编办报送变化情况,并及时办理人员出、入编手续,由区编办对实名制数据库信息进行更新确认,确保编制和人员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条 凡调整机构编制、补充工作人员、配备领导干部、核拨人员经费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台账并相互抄送备案,确保信息一致、资源共享。
第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