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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机构编制管理协调配合机制运行实施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5-21 】 【选择字号: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强化机构编制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等综合约束机制,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甘办发〔201220号)、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协调配合机制运行办法〉的通知》(甘机编办发〔201257号)和《中共平凉市委办公室、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意见》(平办发〔20114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协调配合机制,是指通过规范组织行为,发挥职能作用,健全完善权责一致、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机构编制协调配合工作体系。

第三条  依照法定程序设置的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干部、设置岗位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第四条  部门工作职责:

(一)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依规检查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查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

(二)组织部门应当按照领导职数管理规定,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领导职数限额内,按照管理权限选拔、调配、录用人员,配备领导干部。

(三)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机构、配置职能、核定编制和领导职数。严格管理机构编制,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工作纪律。

(四)财政部门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内,核拨人员经费。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按照管理权限录用、调动工作人员,核准人员工资。

第五条  健全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机关、事业单位确需补充或调整人员时,应当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编制使用核准手续。

(二)机构编制部门对编制使用单位提出编制使用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同级编委审批。符合编制使用要求的,机构编制部门向编制使用单位开具《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单》,明确编制使用的性质、类别和数额,编制使用单位持《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单》到组织、人社部门申请考录(聘用)、调入人员。

(三)组织、人社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开具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单》确定人员。人员正式确定后,编制使用单位凭组织、人社部门开具的人员调配等函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审批卡》。

(四)编制使用单位持机构编制部门开具的《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审批卡》,到组织、人社部门办理人员准入手续,办理工资审批、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等手续,到财政部门申请经费预算。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出现人员调出、退休、死亡等情况时,应当持同级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手续、《机构编制管理证》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人员出编手续。

第七条  市、县(区)党委管理领导干部的编制使用手续,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凭党委、政府的正式任职通知予以办理。

第八条  市、县(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公务员考录、政策安置、人才引进等计划时,事先征求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意见,纳入全市机构编制总量管理。其中招考公务员和参公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按程序报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

第九条  对无编制、无领导职数、无《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单》选拔、调配、录用的人员,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入编注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办理人员相关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核拨人员经费。

第十条  建立机构、人员编制信息定期核对备案制度。凡调整机构编制、补充工作人员、配备领导干部、核拨人员经费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台账和相互抄送备案,定期核实,确保信息一致、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  建立机构编制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凡涉及调整和设立机构、大量使用编制等重大机构编制事项时,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与,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初步意见,提请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审定。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机构编制违规违纪案件移送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查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问题和案件中,要加强协作配合。需要移送案件的,按照中共中央纪委、中央编办《关于纪检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中纪发〔201134号)文件执行。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信息沟通制度。凡涉及发现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和接到举报机构编制违规违纪问题的信息,纪检机关,组织、机构编制、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遵守保密纪律,及时收集掌握,送达机构编制等部门,加强日常联系,保持密切沟通。

第十四条  纪检机关,组织、机构编制、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规范运行机制,增强工作合力,推进机构编制管理协调配合工作。

第十五条  纪检机关,组织、机构编制、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机构编制管理协调配合工作的监督检查,坚持问责制,靠实部门责任,推行政务公开,创新管理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不履行机构编制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工作职责、未按规定程序使用编制、领导职数等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机关、事业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要按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